韓國非法仲介醫療觀光爭議:法律究責誰?患者權益誰保障?
根據韓國保健福祉部的統計,來韓外籍患者人數在2020年因新冠疫情驟降至12萬人,觸及最低點。此後人數持續攀升,2023年達到61萬人,2024年為117萬人,預計2025年將突破201萬人。相較於低點,人數成長了約17倍;若從疫情後來看,三年內每年都呈現翻倍成長(本刊計算)。累計總人次達272萬,自2009年開始統計以來,累計人數已達706萬。保健福祉部同時公布了產業研究院的分析報告,預估2025年醫療觀光支出將達到12.5兆韓元。
那麼,這些患者是透過什麼管道接觸到韓國醫院的呢?韓國為規範外籍患者招攬行為,於2015年制定了《醫療海外拓展及外籍患者招攬支援相關法律》(以下簡稱《醫療海外拓展法》),建立了登記制度。若未經登記而招攬外籍患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萬韓元以下罰金(第28條)。

《醫療法》禁止,《醫療海外拓展法》設下門檻
《醫療法》第27條第3項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介紹、仲介、誘引患者,以及教唆此類行為。然而,該項但書設有例外,其中第2款為「招攬非屬《國民健康保險法》第109條所定之被保險人或受扶養人之外籍患者(不包括依保健福祉部令規定居住國內之外籍人士)之行為」。這意味著招攬外籍患者屬於《醫療法》所定之介紹、仲介禁止的例外情況。
因此,需要另立專法。《醫療海外拓展法》要求招攬外籍患者者須向市、道知事登記(第6條),並依第28條處罰未經登記而招攬者。單從條文結構來看,直接適用於非法招攬行為的罰則並非《醫療法》,而是此條文。然而,關於《醫療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的例外是否僅適用於「已登記之業者」,條文並未明確載明——本刊尚未查證到判斷此爭議的判例。
「外籍患者」的法律定義並非依國籍,而是依健康保險資格。《醫療海外拓展法》第2條第2款將其定義為非屬國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受扶養人之外籍患者,並排除居住國內之外籍人士。以觀光目的來韓接受醫療服務的台灣、香港、日本讀者,皆符合此定義。
法律實際規定的制裁
2026年5月12日,該法的修正法律(法律第21112號)與修正施行令(總統令第36284號)同步施行。修正法律的內容僅新增了第11條第2項,規定招攬醫療機構在報告前一年度業務實績時,「可包含外籍患者別招攬方式、過程,以及是否有外籍患者招攬業者介紹、仲介等內容」。法制處公開的修法理由指出,此舉旨在「強化對海外仲介業者及外籍患者的管理」。然而,條文用詞為「可包含」,而非「應包含」,屬於任意規定。同日施行的施行令修正內容,則是允許保健福祉部部長可將手續費、診療費收費實況調查業務委託給指定機構辦理。
本刊下載了該法的法律、施行令、施行規則全文,以及從2015年制定到2026年5月公布的所有制訂與修正條文,進行了逐字搜尋。「公布」、「沒收」、「追徵」等詞彙從未出現。法律、施行令、施行規則中,也未見任何規定暫停營業處分,或將其期間劃分為區段的行政處分標準表。本法亦無公開被判有罪者姓名、年齡、地址的制度。本法的制裁措施包括兩項刑事處罰條款、兩罰規定,以及課徵金、罰鍰、糾正命令、撤銷登記,以及撤銷已認證機構的認證。
| 條文 | 對象 | 制裁 |
|---|---|---|
| 第28條 (刑事) | 未經登記招攬外籍患者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 第29條 (刑事) | 虛報海外拓展者、未履行醫療海外拓展糾正命令(第22條第1項)者、以虛偽或不正當方式登記之業者、轉讓或出借名義或登記證者及受讓或借用者、冒稱認證者、違反醫療廣告規定者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 第30條 (刑事·兩罰) | 違法行為所屬法人或個人事業主 | 該條文之罰金刑(若已盡相當注意·監督則可免責) |
| 第26條 (行政·金錢) | 非法招攬行為者、收取超過公告手續費率之手續費者 | 違反期間營業額全額範圍內之課徵金(難以計算時上限為10億韓元)— 可課徵 |
| 第31條第1項 (行政·金錢) | 未公布登記證·患者權利、虛報業務實績、使用類似名稱 | 500萬韓元以下罰鍰 |
| 第31條第2項 (行政·金錢) | 未申報變更·停業或歇業、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認證、拒絕或妨礙報告·檢查 | 200萬韓元以下罰鍰 |
| 第22條第2項 (行政·命令) | 招攬醫療機構·招攬業者(不符登記要件、未公布登記證、超出病床數、未履行或虛報報告) | 限期糾正命令 — 可命令 |
| 第24條第1項 (行政·登記) | 招攬醫療機構·招攬業者(11項事由) | 撤銷登記 + 自撤銷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僅第1款(虛偽·不正當登記)為強制,其餘10項事由為裁量 |
| 第24條第1項第4款 (行政·登記) | 接受非招攬業者介紹·仲介之招攬醫療機構 | 撤銷登記(裁量)— 濟州2025區合691案件之處分依據 |
| 第27條 (獎勵) | 檢舉·告發違法者 | 獎勵金1,000萬韓元範圍內(檢舉第7·9·15條違法行為為300萬韓元範圍內) |
| 第25條 (行政·認證) | 已獲認證之招攬醫療機構·招攬業者 | 撤銷認證或停止使用認證標誌·糾正命令。僅第1款(虛偽·不正當認證)為強制 |
表格的最後一行並非制裁,而是獎勵。第27條及施行令第15條規定,對於向相關行政機關或偵查機關檢舉、告發非法招攬者,可給予最高1,000萬韓元的獎勵金。此制度並非2026年新增,而是自2021年12月21日修正後沿用至今的既有條款。
那麼,處罰對象是誰?
本法中規定罰則、罰鍰、課徵金及獎勵的條款共有六條,分別為第26條(課徵金)、第27條(檢舉人獎勵)、第28條(罰則)、第29條(罰則)、第30條(兩罰規定)、第31條(罰鍰)。將各條文所定對象依條文順序整理如下:
- 第26條 — 未經登記招攬外籍患者者,收取超過公告手續費率之手續費者
- 第27條 — 檢舉·告發違法者(領取獎勵金者)
- 第28條 — 未經登記招攬外籍患者者
- 第29條 — 虛報醫療海外拓展者、未履行醫療海外拓展糾正命令(第22條第1項)者、以虛偽或不正當方式登記之業者、轉讓或出借名義或登記證者及受讓或借用者、冒稱認證者、違反醫療廣告規定者
- 第30條 — 違法行為所屬法人或個人事業主
- 第31條 — 未公布登記證或患者權利者、虛報業務實績者、使用類似名稱者、未申報變更·停業或歇業者、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認證者、拒絕或妨礙報告·檢查者
這六條條款所指的對象,無一例外皆為招攬者、招攬醫療機構、招攬業者、其所屬法人或個人事業主,以及虛報者。沒有任何條款是針對外籍患者本人的。來韓接受醫療服務的患者,在本法的條文結構中,是「招攬」的對象,而非規範的相對人。
患者在本法中出現的位置另有規定,即第8條(外籍患者權益保護)。招攬醫療機構應另行製作並告知患者診斷名稱、治療方法、可能發生的副作用、保健福祉部部長規定格式的診療契約書及預估診療費用,以及發生醫療事故時的糾紛解決程序。本法將患者定位為受保護權益的主體,而非制裁的客體。
實際執行案例
大法院於2026年6月24日公布的「全國法院主要判決」中,濟州地方法院2025區合691判決,完整呈現了此結構。原告經營一家已登記為外籍患者招攬醫療機構的醫院,卻從兩名非外籍患者招攬業者的中國人手中,介紹了17名外籍患者,並支付一定比例的診療費作為手續費。原告因此首先受到刑事處罰。接著,濟州道於2025年12月15日,以違反《醫療海外拓展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為由,於同年12月31日撤銷了其招攬機構登記。
原告請求撤銷處分,但法院駁回了其請求。根據判決要旨,法官認為原告在刑事審判中已全部承認犯行,且身為代表院長,難以認定其對招攬過程不知情,因此認可了處分事由。此外,法官也引用本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違反本法並被判處罰金刑,且刑罰確定後未滿一年者」不得登記招攬外籍患者,認可了處分的必要性。診療費總額1億177萬韓元,仲介手續費125萬韓元,這些數字是《醫協新聞》於2026年6月25日報導的數據。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分都指向了經營醫療機構的一方和仲介的一方。判決要旨中記載的處分相對人是醫療機構經營者,而對接受介紹並接受診療的17名外籍患者的制裁並未在此文件中出現。
國外資料中也留有執行紀錄。日本厚生勞動省於2026年3月31日公布的委託調查報告記錄了一起香港患者在首爾市內某醫院手術後死亡的事件,並指出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以非法招攬外籍患者罪,分別判處外科醫師和諮詢室長各300萬韓元罰金。該報告同時記錄,對於業務過失嫌疑,主治外科醫師被判無罪。然而,本刊尚未查證到此事件的韓國判決書或國內報導——此敘述僅依據一份日本政府報告。
使用者實際面臨的風險
患者沒有刑事責任,與非法管道是安全的,是兩回事。因為本法的登記要件本身就是使用者保護裝置。若包含施行規則第4條所定金額,整理如下:
| 項目 | 依據 | 登記管道中應具備的 |
|---|---|---|
| 招攬醫療機構賠償責任保險 | 法第6條第1項 · 施行規則第4條 | 加入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保險或醫療賠償互助組合。年賠償限額:診所級·醫院級1億韓元以上,綜合醫院2億韓元以上 |
| 招攬業者保證保險 | 法第6條第2項 · 施行規則第4條 | 保障招攬過程中因故意·過失對患者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的保證保險。保險金額1億韓元以上 |
| 招攬業者資本額·事務所 | 法第6條第2項 · 施行規則第4條 | 資本額1億韓元以上,設置國內事務所 |
| 診斷·副作用告知 | 法第8條第2項第1款 | 另行製作並告知診斷名稱、治療方法、可能發生的副作用 |
| 診療費告知 | 法第8條第2項第2款 | 保健福祉部部長規定格式的診療契約書及預估診療費用 |
| 糾紛解決程序告知 | 法第8條第2項第3款 | 發生醫療事故時的糾紛解決程序 |
| 手續費上限 | 法第9條第1項 | 禁止要求超過保健福祉部部長公告手續費率之手續費或提供虛假資訊 |
表格中的所有項目都與「登記」這道門檻息息相關。若透過非法招攬業者,則不適用保證保險、資本額及國內事務所等要件。若介紹的醫療機構也未登記,則賠償責任保險和第8條的告知義務也將不成立。使用者實際面臨的風險並非刑事責任,而是這些空白地帶。

根據保健福祉部的統計,2025年外籍患者的國籍組成中,中國和日本合計121.9萬人,佔60.6%。台灣為18.6萬人(9.2%),較前一年成長122.5%,中國則成長137.5%。美國為17.3萬人。保健福祉部公布的這份資料中並未單獨列出香港。就診療科目而言,皮膚科佔131.3萬人(62.9%),整形外科佔11.2%;診所級醫療機構使用比例為87.7%,首爾地區招攬比例為87.2%。
未經確認的資訊
本篇報導未能回答的問題也在此說明。本刊未能找到定期公開非法招攬案件每年查獲、告發、處分件數的資料。目前僅掌握到一項執行統計數據:2015年取締行動中,有31名嫌疑人被立案,其中25人以不起訴或緩起訴結案,6人受到處罰。然而,這是《MediGate News》於2018年10月16日引用國會議員辦公室和韓國保健產業振興院資料報導的十年前數字,無法代表現況。
因此,本篇報導並未寫道「非法仲介正在增加」。已確認的事實是,市場規模相較2020年低點已成長約17倍,以及規範該市場的法律規定了什麼,又未規定什麼。雖然社群媒體上流傳著未登記個人介紹醫院的事件增加的說法,但本刊未能查證到支持此說法的公開統計數據或第一手資料。
制度將再次變革。2026年5月26日公布的法律第21693號將於2027年5月27日施行,其主要內容為建立外籍患者非面對面診療依據、擴大醫療海外拓展申報對象、新增實況調查依據。本次修法並未包含加強對非法仲介的處罰。
※ 本報導旨在提供資訊,並非特定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醫療服務的選擇與效果因人而異,請務必與醫療人員充分諮詢後再做判斷。
資料來源
- 1.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의료 해외진출 및 외국인환자 유치 지원에 관한 법률(시행 2026-05-12, 법률 제21112호)law.go.kr
- 2.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같은 법 개정문(법률 제21112호, 2025-11-11 공포)law.go.kr
- 3.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같은 법 개정이유(2025-11-11 공포)law.go.kr
- 4.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같은 법 제·개정 이력 전체law.go.kr
- 5.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같은 법 시행령(시행 2026-05-12, 대통령령 제36284호)law.go.kr
- 6.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같은 법 시행규칙(시행 2026-05-15, 보건복지부령 제1175호)law.go.kr
- 7.의료법 제27조(무면허 의료행위 등 금지) 조문 원문 — 시행 2026-04-07, 법률 제21524호lbox.kr
- 8.대법원 전국법원 주요판결 — 제주지방법원 2025구합691 등록취소처분취소(2026-06-24 공개)jifi.scourt.go.kr
- 9.보건복지부 — 2025년 외국인환자 유치실적mohw.go.kr
- 10.일본 후생노동성 위탁조사 보고서(2026-03-31)mhlw.go.jp
- 11.의협신문 — 2026-06-25 보도(제주 사건 진료비·수수료 액수)doctorsnews.co.kr
- 12.메디게이트뉴스 — 2018-10-16 보도(2015년 단속 처분 통계)medigat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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